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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新規5/18上路:雖明確了,卻也更嚴了

食品廣告新規5/18上路:雖明確了,卻也更嚴了

上週三(5月27日),受陳瑩立委之邀,我以台北市生技產業公會理事長的身分,參加了由食藥署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的「食品廣告管理法規研修計畫」政策溝通會議。席中來自學界的專家學者,以及各食品相關公協會理事長,及生技食品業界代表。會中,除了討論17種功能性食品可宣稱特定功效的重大進展外,食藥署也同步發布了《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第一版(115年5月18日訂定)。

這份指引,可以說是台灣食品廣告管理首次系統化的「自檢手冊」。今天這篇文章,我想從生技公會的角度,分享我對這份指引的觀察、肯定,以及我們接下來還需要共同努力突破的地方。

  1. 新規5/18上路,統一全國標準,但4項收緊讓業者更難

  2. 我在會議上,提出「區分醫療效能與生理感受」的主張

  3. 參考日韓模式,建議增訂免責聲明機制

  4. 呼籲修訂《認定準則》,為產業爭取合理表達空間

一、先說結論:明確是好事,但變嚴是事實

繼上一篇分享「功能性食品」17種原料開放的好消息後,這篇文章我想談談另一個同樣重要、但更讓業界緊張的議題——115年5月18日食藥署發布的《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

這份指引,確實讓過去模糊的廣告標準變得明確,也統一了全國各地衛生局的裁罰口徑。但問題是:「明確」不等於「寬鬆」。事實上,這份指引在某些面向上,比過去更嚴格了。

更關鍵的是——這份指引雖然解決了「標準不一」的問題,卻沒有解決「標準不合理」的問題

二、正面突破:業者終於有了一份「合法廣告自檢手冊」

首先要肯定食藥署的用心。過去,業者在製作廣告時常常「不知道哪一句會踩線」,只能憑藉過往裁罰案例或同業口耳相傳來揣測。現在有了這份指引,至少有了「可操作的自檢流程」。

  1. 明確列出「醫療效能」的判斷原則與例示

指引第5頁到第10頁,詳細列出了哪些詞句涉及醫療效能——從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症到中藥材效能,幾乎涵蓋了過去最常見的違規類型。

對業者的實質幫助: 過去很多業者會說「我不知道這樣寫會違規」,現在指引告訴你——寫「降三高」、「清血管」、「修復神經」就是踩線,沒有任何模糊空間。

  1. 規範了科學資料、專利、見證的使用方式

指引第16-18頁明確規定:不能因為產品中的某個成分有研究支持,就直接宣稱「產品」具有同等功效;不能拿體外或動物實驗結果,暗示為人體試驗;不能以消費者見證或醫師分享來規避責任。

對業者的實質幫助: 這讓那些「拿一篇細胞實驗就說可以抗癌」的不當行銷有了明確的禁止依據,反而讓誠實的業者有更公平的競爭環境。

  1. 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不得延伸解釋

指引第19-20頁列出了14項保健功效的「不當延伸詞句案例」,例如「骨質保健」不能說成「治療骨質疏鬆症」,「調節血脂」不能說成「清除血管沉積物」。

對業者的實質幫助: 即使是拿到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也不能無限上綱,這讓消費者不會被過度誇大的廣告誤導。

三、新規4項收緊重點(與日韓比較)

以下是我整理出的4項關鍵收緊,並與日韓制度進行對比:

項目 台灣新規 日本做法 韓國做法
專利引用 不得以超連結引導 允許,但不得涉及療效 允許,但須與產品功能相關
專業見證 穿白袍、標職稱屬高風險 允許真實見證,不得誇大 允許,但須揭露利益關係
諧音規避 明確封殺 同樣禁止 同樣禁止
通俗暗示 「三高」「血濁」「管路」等封殺 類似規範 類似規範

關鍵差異:日韓對於「生理感受描述」有較明確的正面表列,且允許加註免責聲明後使用。台灣目前缺乏這個機制。

四、現行法規的問題根源

問題出在《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認定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這個條文把所有「生理功能」的改變,不分疾病與否、不分暫時與永久、不分主觀感受與客觀診斷,一律禁止

舉例來說:

GABA現在被允許說「有助於緩解疲勞」——這是一個突破。但「疲勞」和「頭部緊繃感」本質上都是暫時性生理感受,為什麼標準不一致?這顯示現行法規缺乏一致性。

五、美日韓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日本:「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

日本消費者廳允許機能性食品使用「緩和暫時性的○○」「適合在意○○的人」等表達。業者只需提交科學證據進行登錄,不需個別審查。

對台灣的啟示:台灣的「功能性食品」制度正是參考日本,但廣告詞句的開放範圍仍較窄。

韓國:「健康機能食品」制度

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對功能性原料有明確的正面表列,並允許使用「有助於○○」的詞句。檢驗方法也一併公告。

對台灣的啟示:台灣這次公布的17種原料及檢驗方法,正是參考韓國的作法,值得肯定。但在「生理感受描述」的開放上,韓國比台灣更彈性。

免責聲明機制的國際趨勢

美國FDA的膳食補充劑「結構/功能宣稱」允許使用「有助於舒緩偶發的胃部不適」等詞句,但必須加註:

「This statement has not been evaluated by the FDA.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cure, or prevent any disease.」

這就是免責聲明機制的典範。台灣可以參考這個模式,在不放寬醫療效能紅線的前提下,給產業合理的表達空間。

六、我的具體主張:區分+免責+正面表列

我在會議中提出了三點具體主張:

主張一:區分「醫療效能」與「生理感受描述」

類別 定義 舉例 處理方式
醫療效能 涉及疾病診斷、治療、預防、改善 「治療頭痛」「改善胃潰瘍」「預防癌症」 嚴格禁止
生理感受描述 描述暫時性、功能性、非疾病性的生理狀態 「頭部緊繃感」「餐後飽脹感」「喉嚨乾燥感」 有條件開放

主張二:導入免責聲明機制

參考美國FDA的結構/功能宣稱模式,允許業者在加註免責聲明的前提下,使用特定詞句。

建議免責聲明文字

「本品為食品,不具醫療效能,若症狀持續請就醫。」

使用條件

主張三:增訂「生理感受描述」正面表列

參考日韓模式,建立正面表列,開放特定詞句:

類別 建議開放詞句 附帶條件
頭部不適 有助於舒緩因疲勞引起之頭部緊繃感 須加註免責聲明
消化道不適 餐後飽脹感之舒緩 須加註免責聲明
喉嚨不適 有助於舒緩喉嚨乾燥感 須加註免責聲明
肌肉不適 運動後之舒緩感 須加註免責聲明

七、修法方向建議(具體條文草案)

本次會議是受陳瑩立委之邀,陳委員長期關注食品安全與生技產業發展,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具有重要影響力。會議中,我代表台北市生技公會,向食藥署及與會專家表達了產業的共同心聲:

我認為不需要修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母法紅線不宜動),而是應該修改《認定準則》第4條,或增訂第4條之1

建議增訂條文草案

第4條之1 生理感受描述之例外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不認定為涉及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一、 描述內容限於暫時性、功能性、非疾病性之生理感受,且未連結特定疾病名稱或診斷。

二、 應同時標示免責聲明:「本品為食品,不具醫療效能,若症狀持續請就醫。

三、 前款免責聲明之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廣告主要文字之三分之一。

四、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正面表列之生理感受詞句及使用條件。

八、下一步:我們還要爭取什麼?

陳瑩立委已經關注這個議題,未來我會持續與她的辦公室聯繫,推動以下工作:

短期目標(行政指導)

請陳瑩立委協助召開協調會,要求食藥署發布行政指導或解釋令,明確說明:

「描述暫時性、功能性、非疾病性生理感受之詞句(如因疲勞引起之頭部緊繃感、餐後飽脹感等),若未連結特定疾病診斷名稱,且已加註免責聲明,不認定為違反《認定準則》第4條。」

中長期目標(修訂《認定準則》)

推動增訂《認定準則》第4條之1,將上述機制法制化。

九、結語:進步已經發生,但我們不會停在這裡

從「什麼都不能說」到「有正面表列可以依循」,從「裁罰標準模糊」到「有自檢指引可參考」,台灣的食品廣告管理確實正在進步。

但產業的需求很具體:我們不是要宣稱治療疾病,我們只是想把真實的消費者體驗說出來。

一個產品能讓消費者「餐後不再那麼脹」、「喉嚨不再那麼乾」、「疲勞感減輕一些」——這些是真實的價值,不應該因為法規的模糊而無法傳達。

我會持續在公會的角色上,為大家爭取合理的表達空間。也歡迎各位會員朋友,如果你們有具體的廣告用語建議或裁罰案例,隨時與公會聯繫,讓我們一起讓這個產業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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